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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山本文化基金會獎學金發放辦法

(法 源)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獎學金之資格)
第二條 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1) 申請人家長或監護人須在台南市設籍居住三年以上者。
(2) 就讀公私立大學(學院)第一學年上學期之學業及操行成績各75 分以上,體育成績70 分以上者,但因身體情況無法取得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3) 家境清寒經村里長出具證明,經調查屬實者。
但已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團體等獎學金之發放及享有公費或類似公費之補助者,不得申請。
 
(獎學金之金額)
第三條 獎學金之金額為每月新台幣2,000 元整。
 
(發放期間)
第四條 獎學金之發放期間為大學(學院)第一學年下學期開始至畢業月份之最短的就學年限(不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就讀期間)。
 
(申請手續)
第五條 申請人每年3 月1 日起至4 月30 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1)填妥本會規定格式之獎學金申請書。
(2)就讀學校系主任之推薦書。
(3)說明申請本獎學金之理由書。
(4)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學業、操行、體育成績證明書或殘障證明影本。
(5)家境清寒證明書。
 
(獎學金之決定)
第六條
1. 經本會審查錄取之受獎學生將函知學生本人及就讀學校。
2. 收到獎學金通知書者,須將所附之誓約書交予本會,以便開始發放。
3. 已受獎學生須於每年9 月30 日前,向本會提出最近學期學業、操行、體育成績證明書及繼續申請本獎學金之理由書。
 
(發放的方法)
第七條
1. 獎學金每個月發放一個月份為原則,但遇有特別理由時,可一次發放二個月份。
2. 獎學金由本會直接匯入受獎學生在金融機關所開設的存款帳戶內。
 
(獎學金之中止)
第八條 受獎學生休學期間內,由休學之翌月起至復學的前一個月,停止發給獎學金。
 
(獎學金之停止或廢除)
第九條 受獎學生如發生下列事項時,停止或廢除發給獎學金。
(1)喪失學生身份時。
(2)每學期學業成績或操行分數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時。
(3)不需要獎學金資助事由出現時。
(4)轉學時。
(5)其他不符合第二條所列資格時。
 
(獎學金之歸還)
第十條 受獎學生如發生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時,本會得請求歸還已發放之獎學金。
 
(申 報)
第十一條 受獎學生如有下列各項之其中一項情形時,其本人家長及監護人,須立刻向本基金會申報。
(1)大學畢業時。
(2)休學、復學、轉學或退學時。
(3)本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身份或住址有所變更時。
(4)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時。
 
(附 則)
第十二條 依財團法人山本文化教育基金會第二次董事會通過,本辦法追溯至81學年度入學生,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理事會議決訂定之,修正時間亦同。
 
(相關文件下載)
 
獎學金發放辦法
113年公告.pdf
申請書.pdf
 
連絡信箱